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,消費者得於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天內,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。但以下情形例外不適用:
1、 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。
2、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。
3、 報紙、期刊或雜誌。
4、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。
5、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,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。
6、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。
7、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。
故若賣家販售的商品為以上不適用於7天鑑賞期之商品,根據法律規定,還請賣家 先於商品頁面上載明,若事先未載明則無法排除適用,請賣家務必注意。
當購物橘子上的賣家是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(不論是公司、團體或個人),且買家為消費者(指以消費為目的而購買商品或服務,非供執行業務或再投入生產使用)時,該筆交易即適用七天鑑賞期規定。但如果賣家是一般民眾,且偶一為之或是將自己不需要的用品透過購物橘子出售給別人,不是以此為業者,則賣家可能就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的企業經營者。
如果買賣雙方對於是否適用消保法七天鑑賞期有爭議,得選擇依退款與退貨政策進行處理,或尋求相關主管機關作有權裁決。